2008年3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房屋赠予后还能要回来吗?
潘家永

    袁先生问:
    去年8月,我们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小袁,同时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合同,约定我们夫妇在该房屋内享有居住权,直至去世,儿子要好好赡养我们。我们双方还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,然后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儿子名下。3个月后,儿媳妇因琐事与我们发生争吵,后双方关系变得恶劣。我们现在很后悔将房屋送给了儿子,请问能否撤销这份房产赠与合同?
    本报释疑: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90条规定:“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”第192条规定: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1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;(2)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;(3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”
    你们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赠与合同。该赠与合同的附义务是你们在该房屋内享有居住权、并且得到儿子的好好赡养。如出现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,该赠与合同就可以撤销。通过这些分析可以看出,该房屋赠与合同签订后,出现了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,所以你们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。